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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污染物,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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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五科在对常平、凤岗、塘厦等镇6家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时,发现其中4家产生有机废气的企业均存在未按要求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常平镇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高速搅拌机和三辊机正在生产,根据项目的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该企业高速搅拌机和三辊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但现场发现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UV光解装置未开启,产生的废气收集后未经UV光解装置处理,只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凤岗镇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移印、丝印、烘烤等工序正在生产,根据项目的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该企业移印、丝印、烘烤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但现场发现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UV光解装置未开启,产生的废气收集后未经UV光解装置处理,只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塘厦镇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涂布工序正在生产,现场发现涂布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在NMP冷凝回收系统后、活性炭吸附塔前有多处废气收集管道接缝漏气,部分有机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塔处理直接高空排放。

塘厦镇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产生的注塑废气未经处理,通过注塑车间开启的窗户及车间门无组织向外环境排放。

上述4家企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将被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接下来,执法人员将继续发挥随机抽查的作用,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严厉打击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指导和服务企业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排放污染物。

撰稿:屈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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