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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被罚款20万元江门市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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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8月31日上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江海区蔡某某经营的丝印网板制造厂进行检查。该厂主要从事丝印网板生产,主要生产原材料为铝材、丝网、氯丁酚醛胶粘剂、硬化剂、稀释剂,主要生产设备为拉网机2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下料—焊接—拉网(涂胶)—成品。拉网(涂胶)过程产生一定的废气,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通过无组织对外排放。该厂经营者为蔡某某,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该处厂房租赁合同,未能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及验收资料,未办理环保排污许可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蔡某某违反“未验先投”的相关规定,作出给予蔡某某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蔡某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年11月15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结果

江门市人民政府认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复议维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评析

“未验先投”,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依法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直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未验先投”包括了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没有建设应该建设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就投入生产的;二是虽然同时建设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的;三是虽然同时建设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的;四是虽然同时建设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在验收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而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本案中,蔡某某工厂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二项“专用设备制造业”中“……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同时,蔡某某存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主体项目已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未验先投”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蔡某某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评乱象往往意味着企业工程项目存在问题,容易引发污染物超总量或超标排放,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危害地区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丨江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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